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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不把東西帶走,我就扔出去!” 說罷,女子真將榴蓮和啤酒從6樓扔下

    2024-1-24 09:11| 編輯: 劉黎 | 查看: 27314| 評論: 0|原作者: 全媒體記者 楚楠楠 通訊員 孫明慧|來自: 潁州晚報

    構成高空拋物罪,一審獲刑

          扔雞蛋、扔煙頭、扔垃圾……近年來,高空拋物現象頻發。這不,發生在太和某小區的一起高空拋物案,當事人拋下的竟是一個榴蓮和一箱啤酒,而起因是好友不愿將這些禮品帶走……
      
      近日,太和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當事人因犯高空拋物罪獲刑。
      
      2023年4月24日下午,家住太和縣某小區的梁某某在家中準備了豐盛的晚餐招待朋友。朋友劉某某前來赴宴時,帶了一個榴蓮和一箱啤酒。
      
      兩人喝了幾杯酒后,劉某某起身要離開,梁某某叮囑他將榴蓮和啤酒一起帶走,被劉某某拒絕??闪耗衬硯е鴸|西一直追到電梯口,執意讓劉某某把東西帶走。
      
      推讓幾個來回后,梁某某明顯有些生氣了,借著酒勁警告劉某某:“你要是不把東西帶走,我就扔出去!”
      
      劉某某以為梁某某開玩笑,就進入電梯離去。誰知,他前腳剛踏進電梯,梁某某真的從6樓電梯東側窗戶處,將榴蓮和一箱啤酒扔到了樓下。幸運的是未傷及路人。
      
      對于“天降”榴蓮和啤酒,小區業主非常憤怒,便報了警。隨即,梁某某落網。
      
      近日,太和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高空拋物案。法院經過調查,了解到被告人梁某某高空拋擲物品的樓下,為該小區人行道以及小區2號樓4單元出入口,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梁某某明知高空拋物等行為會損害樓下人員財產的安全,仍在人員密集場所不計后果地將未食用的榴蓮以及一箱未拆封啤酒從高樓扔下,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從而對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具有間接故意,應當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梁某某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根據梁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梁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梁某某后悔不已,她稱自己只知道高空拋物行為是錯誤的,如果傷了人要進行賠償。但是,沒有想到自己的一時沖動,竟然觸犯了刑法。對于一審判決,梁某某表示不上訴,自愿認罪認罰。

          法官說法

          每個公民都要自覺提升社會公德、法治觀念,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只有讓全社會形成拒絕高空拋物的文明習慣和法治共識,才能筑起保護“頭頂上的安全”這道堅固屏障,守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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